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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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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定价:¥88.00

发行:手机/微信号:189 1126 8056

发行:北京星宇出版发行集团(010-5773 6766 / 5773 8166)

作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0-01

ISBN:9787521612707

版次:1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用纸:胶版纸

页数:824

字数:300000


编辑推荐:深度学习、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用释义读本


内容简介:本书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逐条进行了释义,是学习了解固废法条文的官方解读读本,其后还附录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立法资料以及修订前后法律文本的对照,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作者简介: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承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等职责。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绿色发展】

第四条 【防治原则】

第五条 【污染担责】

第六条 【垃圾分类制度原则】

第七条 【地方责任】

第八条 【政府职责】

第九条 【部门分工】

第十条 【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宣教科普】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规划】

第十四条 【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综合利用标准】

第十六条 【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项目环评】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施建设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境】

第二十四条 【零进口】

第二十五条 【海关委托鉴别】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人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众举报】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


精彩书摘


前言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全面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推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要求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二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三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四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扩展适用至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加大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五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

六是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七是健全保障机制。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配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学习、宣传,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有关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编写了本书,力求准确、全面解释条款内容,以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我国法律法规等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省略。]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始于1995年该法首次通过文本的第一条,2004年该法第一次修订时对本条做过首次修改,2020年第二次修订时再次修改。该法虽于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和2016年第三次修正,但这三次修正都是为了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等要求对许可、验收等个别制度涉及的部分条款所作修改,均未涉及立法宗旨。

国家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吸纳和反映执政党治国理念的变化。党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随着时代变迁在不断深化,这也必然反映到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内的环境保护各领域的立法宗旨之中,并通过相关条文表述的具体变化得到相应的体现。

如果将迄今为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立法宗旨的三个表述进行对比,最初的表述(1995年)是基础,以后经过两次修订(2004年、2020年)做了两次修改,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20世纪末叶、21世纪初和21世纪20年代初期,党和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认识和基本理念之变化。

条文释义

1995年首次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004年第一次修订后的表述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首次修订对立法宗旨做了两点修改:一是增加了“维护生态安全”,这反映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已由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健康,拓展到维护生态安全,其内涵更加丰富。二是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反映环境保护的目标,已由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内容更全面,更符合国际潮流。

2020年第二次修订后的表述,与2004年首次修订后的表述相比较,实质上有三点修改:一是增加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样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首要目的。二是将“保障人体健康”调整为“保障公众健康”,这样既突出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公共性,也与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保持协调一致。三是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更好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宗旨表述所作的修改,其含义是十分深刻的,无论是一般公众和工商业界,还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认真领会立法机关的意图,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排除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次修订对第一款做了文字修改,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行为适用。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排除适用的情形。综合分析,该条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它包括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一般来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自然适用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香港和澳门在回归中国之前,已经作为独立的缔约方签署了该公约。因而,该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本法第四条规定了一般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本法第五条规定了特殊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义务,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3.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由于固体废物具有数量大、种类多、范围广、来源宽,同时还具有可利用的特点,决定了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和治理行为规范的多样性和综合性。首先,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覆盖各领域、各方面,既包括工业、农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也包括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纳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范围内的高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其次,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规范,不仅是治理已产生的污染,还特别注重污染的预防;不仅是单纯地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更着眼于不产生、少产生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最后,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包括固体废物从其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的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当然,本法不是专门的资源利用法,本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只是从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的,并未对此作具体规定。有关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问题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固体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考虑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别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放射性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因此,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特殊规定,分别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5.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适用本法。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但废油、废酸等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仍适用本法。

6.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术语的明确解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如置于液化气瓶中的废弃液化气体,立法将其归属于“固体废物”,因而其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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