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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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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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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编

  •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2-01
  • ISBN:9787511130921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32开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102
  • 字数:75000
  •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共分五部分。《手册》以生动、形象的图画对《解释》(2016年)修改或新增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说,以翔实的文字进行了解读和亮点分析,还与《解释》(2013年)进行了新旧对比,要点一目了然。

  同时,《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选取了八个典型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并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予以展现,有助于读者深刻理解《解释》(2016年)的规定。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还收录了《解释》(2016年)重要的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高检院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办法》的解读,可以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不仅可以对环境执法、司法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使用和参考价值,也对政府和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广大关心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众了解环境司法法治工作起到普及作用。


前言/序言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

  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2016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2013年)]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诸多新增或修改的条款解决了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很多难题和困惑,使之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将成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又一柄利剑,对环境污染犯罪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主编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共分五部分。《手册》以生动、形象的图画对《解释》(2016年)修改或新增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说,以翔实的文字进行了解读和亮点分析,还与《解释》(2013年)进行了新旧对比,要点一目了然。同时,本书选取了八个典型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并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予以展现,有助于读者深刻理解《解释》(2016年)的规定。本书还收录了《解释》(2016年)重要的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办法》的解读,可以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本书不仅可以对环境执法、司法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使用和参考价值,也对政府和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广大关心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众了解环境司法法治工作起到普及作用。

  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表谢意。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精彩书摘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图解案例手册》: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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