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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补偿机制:案例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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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补偿机制:案例与启示


定价:¥30.00

作者:黄河,柳长顺,刘卓 著

外文名称:Wate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Case and Implications

  •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5-01
  • ISBN:978751112217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6开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92
  • 字数:126000
  •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水生态补偿机制:案例与启示》整理了多年来国内水生态补偿资料和案例调研成果,同时收集了国外与水有关的生态功能与服务价值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做法,总结经验,为我国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和经验参考,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建议。


目录


1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1.1 对生态补偿认识不统一

1.2 国外生态补偿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并举

1.3 国内生态补偿尚处于探索阶段


2 国内与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梳理

2.2 与水有关生态补偿典型案例

2.3 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国外与水有关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3.1 生态补偿基础理论

3.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其价值评估方法

3.3 国外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制度与实践

3.4 莱茵河流域资源环境管理及启示

3.5 国外与水有关生态补偿经验借鉴与启示


4 对策建议

4.1 充分认识建立与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紧迫性

4.2 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4.3 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4.4 建立以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考核机制为核心,纵向补偿为主、横向补偿为辅的区域补偿机制

4.5 完善有关收费制度与水价电价形成机制

4.6 做好生态补偿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附件1 京津冀地区与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调研报告

附件2 东江和晋江流域与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调研报告

附件3 安徽浙江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调研报告


前言/序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中央精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水生态补偿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补偿政策,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交建议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

  本书整理了多年来国内水生态补偿资料和案例调研成果,同时收集了国外与水有关的生态功能与服务价值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做法,总结经验,为我国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和经验参考,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建议。

  在调研与成书过程中得到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海河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北京、河北、天津、安徽、浙江、广东、江西和福建等省市水利(水务)厅(局)及市县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兄弟单位的大力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向所有文献的作者表示敬意!因水平所限,书中欠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精彩书摘


  《水生态补偿机制:案例与启示》:

  2.1 我国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梳理

  2.1.1 法律中与水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生态补偿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有关内容零星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以下简称《宪法》)的概括性规定。《宪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二十六条对资源环境保护作了面上规定,这些规定界定了保护生态与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为国家生态与环境保护活动和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中的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做了多处涉及生态补偿的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了自然资源利用开发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对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做了一般性规定,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兼顾上下、左右和相关地区利益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原则和取水许可制度、.用水收费制度等,如第二十九条确立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原则,规定:“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对取水许可制度、用水收费制度等做了规定。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就排污收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设施的鼓励性经济政策和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对国家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责任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费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实质上均涉及了生态补偿的具体范畴。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其他一些有关资源管理保护的法律也有一些生态补偿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及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有关土地资源占用破坏后的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异地开垦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进行鼓励,育林费的征收,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设资金的提取,林业基金制度的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用途、管理,森林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2003年3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第二次修改)中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对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开采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均涉及生态补偿的具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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