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中重金属总量 540201 GSB 07-3273-2015 Al 167*10³、As17.3、Be9.4、Cd0.546、Co27.6、Cr67.1、Cu65.1、Fe30.7*10³、Hg0.438、Mn584、Mo12.5、Ni42.4、Pb126、Sb3.38、Se9.2、Sn11.7、Tl 3.01、V142、Zn141(单位mg/kg) 2025-09-30 40g棕色玻璃瓶
¥2000.00
水系沉积物中重金属总量 520201 标准样品 Ag0.388、Al 61.6*10³、As64.1、Ba255、Be2.50、Cd7.5、Co19.4、Cr106、Cu140、Fe39.4*10³、Hg0.340、Mn504、Mo2.14、Ni55.9、Pb68.6、Sb4.24、Se3.63、Ti 7.14*10³、Tl 0.629、V168、Zn219(单位mg/kg) 2025-09-30 45g棕色玻璃瓶
¥1000.00
土壤中重金属总量GSB07-3903-2021 510210 GSB 07-3903-2021 As13.6、Be2.30、Cd0.275、Co15.2、Cr77.1、Cu36.4、Hg0.130、Mn766、MO1.00、Ni36.7、Pb35.2、Sb1.20、Tl0.65、V92、Zn110、Sn(4.5)(单位mg/kg)-50g(天津潮土) 2032-06-30 50g/瓶
¥900.00
土壤中石油烃(C₁₀-C₄₀) 510802 GSB 07-3907-2021 8568mg/kg 2023-10-31 50g
¥3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3 35.4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2 17.3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1 10.7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3 标准样品 15.0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2 标准样品 17.9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1 标准样品 14.4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中多环芳烃检测 QCM-TY00322** 质控样品 50-500μg/kg 30 g
¥3600.00
土壤中总有机碳 ERM-510301 GSB 07-3838-2021 25.6g/kg 2025-09-30 30g棕色玻璃瓶
¥600.00
HJ 955-2018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定价 ¥16.00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测定。
当采样流量50L/min,采样时间1h时,方法检出限为0.5μg/m3,测定下限为2.0μg/m3;当采样流量16.7L/min,采样时间24h时,方法检出限为0.06μg/m3,测定下限为0.24μg/m3。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方法原理
5 干扰和消除
6 试剂和材料
7 仪器和设备
8 样品
9 分析步骤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 废物处理
14 注意事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分别测定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采样要求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0-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标准起草单位为包头市环境监测站,2009年9月27日第一次修订,修订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采样流量;
——补充完善了仪器和设备中对采样头结构和采样器性能的要求;
——简化了标准曲线配制过程;
——增加了结果的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的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0-2009)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