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789.2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40.00
GB/T 4789.2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酒类检验
¥40.00
GB 4789.26-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26.00
GB/T 4789.27-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鲜乳中抗生素残留检验
¥20.00
GB 4789.28-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
¥60.00
GB 4789.29-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检验
¥30.00
GB 4789.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26.00
GB 4789.3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肠杆菌科噬菌体诊断检验
¥26.00
GB/T 4789.32-200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快速检测
¥20.00
GB 478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双歧杆菌检验
¥22.00
GB 4789.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20.00
GB 4789.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22.00
HJ 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定价 ¥40.00
内容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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