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己烷中2,2’,5,5’-四氯联苯溶液(PCB 52)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201 GSB 07-3144-2014 100µg/mL 2026-04-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正己烷中2,3',4,4',5-五氯联苯溶液(PCB 118)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301 GSB 07-3145-2014 100µg/mL 2026-04-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正己烷中2,2',4,4',5,5'-六氯联苯溶液(PCB 153)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401 GSB 07-3146-2014 100µg/mL 2026-04-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正己烷中2,4,4’-三氯联苯溶液(PCB 28)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101 GSB 07-3143-2014 100µg/mL 2026-04-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正己烷中2,2’,3,4,4’,5’-六氯联苯溶液(PCB 138) 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7001 GSB 07-3269-2015 100µg/mL 2023-10-31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正己烷中2,2',4,5,5'-五氯联苯溶液(PCB 101)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901 GSB 07-3268-2015 100µg/mL 2023-10-31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丙酮中菲-D10 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5902 GSB 07-3270-2015 100μg/mL 2025-06-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甲醇中硝基苯-D5溶液 1000μg/mL 1.2ml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7101 GSB 07-3275-2015 1000µg/mL 2023-10-01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甲醇/二氯甲烷(1:1)中苯并[j]荧蒽 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001 GSB 07-3274-2015 100µg/mL 2024-04-30 1.2ml棕色安瓿瓶
¥600.00
正己烷中十氯联苯溶液(PCB 209)100μg/mL 1.2ml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6802 GSB 07-3150-2014 100µg/mL 2025-10-30 1.2ml棕色安瓿瓶
¥400.00
二硫化碳中苯 1000μg/mL 1.2ml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30111 GSB 07-1199-2000 1000μg/mL 2025-08-30 1.2ml 棕色安瓿瓶
¥200.00
乙腈中丙烯醛-2,4-二硝基苯腙 100μg/mL 1.2ml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442802 GSB 07-1181-2000 100µg/mL 2023-08-30 1.2ml 棕色安瓿瓶
¥200.00
HJ 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定价 ¥40.00
内容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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