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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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自2017年9月29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附录E(资料性附录)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8.1.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铝冶炼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工况
铝冶炼排污单位开炉、设备检修(停炉)等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
8.1.6 监测记录信息
a)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工况烟气量、排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浓度、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8。
b)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应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及车间浓度最大值、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9。
c)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污染因子、出口浓度、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0。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8.1.7 记录频次
8.1.7.1 一般原则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
8.1.7.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29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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