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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24-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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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24-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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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出版时间:2018-08-01
  • ISBN:135111652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外文名称: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 开本:16开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18
  • 字数:60000
  •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 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 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424-2008)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424-2008,HJBZ 40-2000。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技术内容

6 检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邻苯二甲酸酯

附录C(规范性附录)多环芳烃(PAHs)

附录D(资料性附录)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排放率制样流程

附录E(资料性附录)臭氧排放率制样流程

附录F(资料性附录)细颗粒物排放率制样流程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 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 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424-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424-2008,HJBZ 40-2000。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24-201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521-2014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334复印机调试版A3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2001 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202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93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570-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

  HJ 2512-20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28360信息技术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Office equipment-Determination of chemical emission rates from electronic equipmen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digital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

  3.2

  复印速度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用v。表示,单位:页/min。

  3.3

  打印速度printing 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用Vp表示,单位:页/min。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TVOC)

  使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5

  细颗粒物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 μm的固体微粒。

  3.6

  粉尘dust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的固体微粒。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21202或GB/T 29793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1.2 印制电路板(PCB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3 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 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酸三(2,3-=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烷(HBCDD)、短链氯化石蜡(SCCPs)的阻燃剂。

  5.1.4 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B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5 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6 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总量不超过20 mg/kg,附录C中所列的16项多环芳烃( PAHs)总和不超过200 mg/kg。

  5.1.7 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HJ 570-2010中5.1,5.2,5.3,5.5,5.6,5.7条款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I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CH3CHCl2),二氯甲烷( CH2CI2)、三氯甲烷( CHCI3)、四氯化碳(CCI4)、溴丙烷(C3H7Br)、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

  5.2.2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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