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替代GB/T 5009.8-2008;GB/T 18932.22-2003;GB/T 22221-2008)
¥22.00
GB 5009.285-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替代GB 5413.14-2010)
¥30.00
GB 5009.34-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替代GB 5009.34-2016)
¥30.00
GB 3163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17.00
GB 5009.28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17.00
GB 5009.28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香兰素、甲基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豆素的测定
¥26.00
GB 5009.281-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肉桂醛残留量的测定
¥17.00
GB 5009.282-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1-甲基咪唑,2-甲基咪唑及4-甲基咪唑的测定
¥20.00
GB 5009.27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赤藓糖醇的测定(替代GB/T 22222-2008)
¥22.00
GB 5009.280-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 替代SN/T 3641-2013)
¥20.00
GB 5009.27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葡萄糖酸-δ-内酯的测定(替代GB/T 9695.17-2008)
¥20.00
GB 5009.27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替代GB/T 23383-2009)
¥20.00
HJ 938-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定价 ¥40.00
内容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锑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锑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锑冶炼废气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锑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附录E(资料性附录)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附录F(资料性附录)锑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锑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锑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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