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16.00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16.00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6.00
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
¥14.00
GBZ/T 201.2-2011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
¥33.00
GBZ 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14.00
GBZ 79-2013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14.00
GBZ 71-201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
¥18.00
GBZ 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14.00
GBZ 246-2013 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
¥16.00
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18.00
GBZ 220.1-20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 第1部分:核电厂
¥18.00
HJ 86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定价 ¥35.00
内容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规定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铜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铜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铜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铜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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