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中重金属总量 540201 GSB 07-3273-2015 Al 167*10³、As17.3、Be9.4、Cd0.546、Co27.6、Cr67.1、Cu65.1、Fe30.7*10³、Hg0.438、Mn584、Mo12.5、Ni42.4、Pb126、Sb3.38、Se9.2、Sn11.7、Tl 3.01、V142、Zn141(单位mg/kg) 2025-09-30 40g棕色玻璃瓶
¥2000.00
水系沉积物中重金属总量 520201 标准样品 Ag0.388、Al 61.6*10³、As64.1、Ba255、Be2.50、Cd7.5、Co19.4、Cr106、Cu140、Fe39.4*10³、Hg0.340、Mn504、Mo2.14、Ni55.9、Pb68.6、Sb4.24、Se3.63、Ti 7.14*10³、Tl 0.629、V168、Zn219(单位mg/kg) 2025-09-30 45g棕色玻璃瓶
¥1000.00
土壤中重金属总量GSB07-3903-2021 510210 GSB 07-3903-2021 As13.6、Be2.30、Cd0.275、Co15.2、Cr77.1、Cu36.4、Hg0.130、Mn766、MO1.00、Ni36.7、Pb35.2、Sb1.20、Tl0.65、V92、Zn110、Sn(4.5)(单位mg/kg)-50g(天津潮土) 2032-06-30 50g/瓶
¥900.00
土壤中石油烃(C₁₀-C₄₀) 510802 GSB 07-3907-2021 8568mg/kg 2023-10-31 50g
¥3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3 35.4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2 17.3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1 10.7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3 标准样品 15.0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2 标准样品 17.9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1 标准样品 14.4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中多环芳烃检测 QCM-TY00322** 质控样品 50-500μg/kg 30 g
¥3600.00
土壤中总有机碳 ERM-510301 GSB 07-3838-2021 25.6g/kg 2025-09-30 30g棕色玻璃瓶
¥600.00
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定价 ¥16.00
内容简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监测方案制定
6信息记录和报告
7其他
前言/序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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