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604.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彩)
¥29.00
GB 5413.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替代GB 5413.20-2013)
¥22.00
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替代GB 10765-2010)
¥22.00
GB 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替代GB 10767-2010)
¥20.00
GB 5413.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冰点的测定
¥17.00
GB 5413.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
¥20.00
GB 5413.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17.00
GB 5413.20-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20.00
GB 5413.3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17.00
GB 5413.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17.00
GB 5413.1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20.00
GB 5413.3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20.00
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定价 ¥16.00
内容简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监测方案制定
6信息记录和报告
7其他
前言/序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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