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8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替代GB 4789.2-2016)
¥20.00
GB 4789.5-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26.00
GB 4789.1-2010 食品安全 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20.00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20.00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22.00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34.00
GB 478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30.00
GB 4789.7-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26.00
GB 478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
¥22.00
GB 4789.9-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空肠弯曲菌检验
¥22.00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26.00
GB 478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20.00
HJ 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定价 ¥40.00
内容简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镍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镍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附录D(资料性附录)镍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前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镍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镍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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